德主刑輔-禮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禮法不可偏廢,或先或后、或緩或急,德不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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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輔-禮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禮法不可偏廢,或先或后、或緩或急,德不約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國的理論依據。)
二、西周結婚
原則: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三、西周離婚
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口多言、盜竊
三不去——有所娶而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
四、西周繼承
嫡長子繼承制;財產諸子均分。
五、奴隸制五刑
墨、劓、刖、宮、大辟(死刑的總稱)。肉刑為主。
六、西周買賣契約-質劑
質——奴隸、牛馬、較長契券;
劑——兵器、珍異之物、較短契券。
官府制作,“質人”管理。
七、西周借貸契約-傅別
傅——債的標的、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寫在契券上;
別——簡札中間寫字,一分為二,雙方各執一半。
八、西周訴訟制度
1、獄(刑事案件)、訟(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萬民)。
3、五聽(辭、色、氣、耳、目)。
九、司法機關
1、西周:大司寇
2、秦漢;廷尉——中央司法機關的長官,審理全國案件。
3、北齊:大理寺:
十、五過——西周法官責任
惟官,畏權勢而枉法;
惟反,報私怨而枉法;
惟內,為親屬裙帶而徇私;
惟貨,貪贓受賄而枉法;
惟來,受私人請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法經》
魏國李悝作《法經》,封建法典第一部,盜賊囚(網)捕雜具,六篇法律在
其中。具律本是總則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規在雜法。
十二、秦訴訟制度
公室告(賊殺傷、盜,百姓必須告發),非公室告(不得告發和受理,強行告訴給予處罰)。
十三、秦罪名
財產:盜,盜分為共盜和群盜。
人身:賊殺、傷人、斗傷、斗殺。
十四、秦司法官吏瀆職犯罪
1、見知不舉不直:
2、罪應重而輕判,罪應輕而重判
3、縱囚:當論罪而故意不論罪
4、失刑:因過失而量刑不當
十五、秦代刑罰:
笞刑
徒刑
流放刑:遷、謫
肉刑:黥、劓、刖、宮等
死刑:棄市、具五刑等
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經濟刑:貲、贖
株連刑:族刑、收
十六、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
十七、漢律儒家化
1、上請:漢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東漢普遍特權。
2、恤刑:漢景帝(80以上、8歲以下,孕者未乳、師、侏儒)。
3、親親得相首匿:漢宣帝,卑幼藏尊長不負刑責;尊長藏卑幼有條件的負刑責。
十八、漢
1、《春秋》決獄。董仲舒;儒家化;論心定罪
2、漢秋冬行刑“。天人感應;秋審的淵源
十九、《曹魏律》
共18篇;將“具律”改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議”正式入律(源于西周,親、故、賢、能、功、貴、勤、賓)。
二十、《北齊律》
承先啟后北齊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現。此時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變,重罪十條北齊創,隋律開皇改十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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