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責與免責,這里有一些知識點需要注意。
1.什么叫歸責?歸責也叫法律責任的歸結,它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國家授權的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和確認的活動,歸責是對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結,具體包括判斷、認定、追究、歸結以及減輕和免除法律責任等活動。
我們要討論歸責的四個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作為一種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責任應當由法律規范預先規定。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發生后,應當按照事先規定的性質、范圍、程度、期限、方式追究違法者、違約者或相關人的責任。責任法定原則具體的有四個方面的含義:①要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授權的機構歸責。②反對責任擅斷和主觀猜想。比如我見了這個人神志慌張,就判定老黃家的電視機肯定就是他偷的,這樣就不行。③反對有害追溯,不能以事后的法律追究在先行為的責任或加重責任,不能以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為由而擴大制裁面、加大制裁程度。④責任法定一般允許人民法院運用判例和司法解釋的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權,正確認定歸結法律責任。
(2)公正原則。法律責任追究方面的公正,書上講了以下幾個意思:第一,任何違法行為、違約行為都應該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第二,責任與違法或者損害相均衡、相平衡。第三,要綜合考慮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多種因素,做到合理的區別對待。第四,要依據法律程序歸結、追究責任。第五,要平等追究。
(3)效益原則。效益原則簡單的講,就是進行責任追究的時候,要考慮到投入或產出的問題、成本或收益的問題。
(4)合理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意思為,在設定、歸結法律責任的時候要考慮到人的心智與情感因素,以真正發揮法律作用的功能,也就是整個來說要考慮到他的一種人性基礎,他的一種人的心智狀況,也就是要合乎天理人情。比如說我為了過個好年去偷,我為了希望工程去盜,從合理性角度恐怕在追究法律責任的時候要考慮到這些因素。所以要考慮到人的心智與情感因素的影響,實現法、理、情的最大程度的統一。
所以真正在最后,歸結到法律責任的四個原則就只有八個字:合法、公正、有效、合理。
2.免責又稱為法律責任的免除,指雖然違法者事實上違反了法律,并且具備承擔責任的條件,但由于法律規定的某些主觀或客觀條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實際承擔)法律責任。理解時,我們要注意到這樣幾個觀念:第一,免責首先意味著他有責任,在有責任的情況下才談得上部分責任的免除和全部責任的免除,我們說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本身不負法律責任,所以不存在免責的問題。第二,法律責任的這種免除不同于“不負責任”和“沒有責任”。第三,免責也不能混同為“贊成”,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并不意味著特定的違法行為是合理的、法律允許或法律不管的,更不意味著這些被免責的行為是法律贊成或支持的。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實踐中,按照免責的條件和情況,主要有下列四種免責形式:
(1)時效免責。違法者在其違法行為發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擔強制性法律責任。刑事法律、民事法律都有規定。
(2)不訴及協議免責。協議是指雙方的,我欠人家一萬塊錢,但人家看我實在沒錢,就要我少還一點,還10元也可以,只要證明我們之間存在債務關系,其他的就可以免責,不用還了。
(3)自首、立功免責。
(4)補救免責。即對于那些實施違法行為,造成一定損害,但在國家機關歸責之前采取及時補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有主動或被動的形式,主動的像你騎自行車把一個老人給撞了,馬上送到醫院,全身檢查,再送他回家,陪他在醫院觀察幾天,然后買好多營養品去看他,及時通知家人,你主動承擔了責任,所以可以免責。
當然,應該還有其他免責方式,如自助免責、人道主義免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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