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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學的難點
學習法理學的難點在于其知識點理論性較強,對于初學者來說,需要有比較好的理解能力。此外每年法理學的分析題還要求大家將法理學知識和理論進行實際運用。很多人綜合課考不好,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為沒有理解和運用的能力。以2010(法學)綜合課法理學分析題為例說明:
34.陳某夫婦靠撿拾垃圾為生,幾年中“撿回”5名殘疾棄嬰,并籌錢為孩子們治病。當地民政部門認為,陳某夫婦不具備法定收養條件,且未依法辦理收養手續,屬非法收養。該事件經媒體報道后,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很多人對相關法律艦定表示無法理解,認為陳某夫婦的行為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法律應予充分肯定。
結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
(1)請根據法與道德關系的原理,對陳某夫婦收養棄嬰的行為進行分析。
(2)針對人們的態度和觀點,闡述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
該題主要涉及法與道德的沖突問題,而“法律與道德在日常法律適用中的沖突主要表現為清理與法理上的沖突。這種沖突主要是由于道德和法律兩種社會規范的本事本身的差異造成的。情理與法理上的沖突主要表現為合法不合理與合理不合法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道德上不許可,但法律上是許可的。第二種是道德許可的,但法律上不許可。”該段話來源于分析中原文。這種分析中的原話在復習中應該是先理解并后記憶的,順序不應該顛倒。因為記憶是以理解為基礎的,而記憶的目的是保證自己能夠很清晰完整的表述出來,而不缺少必要的得分要點。
說實話,死記硬背對于法理學是必要的,但最主要還是要加深對法理學的理解。理解是潛移默化的,當對于法理學有個清晰的認識,能夠理出主線,并且真正運用在現實生活中時,才算真正的理解了。關于在理解的基礎上運用,對于該題來講,陳某夫婦收養多名棄嬰的行為即屬合理不合法,即道德許可的,但法律上不許可。陳某夫婦收養棄嬰的行為從道德角度看,是符合人的善良本性與保障人的生命權的一般道德準則的,因此獲得人們的好評。道德作為法的訐價標準,具有引導立法完善的作用。在上述意義上,收養法的相關規定需要進一步修改與完善。
二、與部門法結合起來是理解法理學較為有效的方法
剛才談到了,法理學學習過程中,理解和運用是最應該突破的兩點,但是沒有說具體的突破方法。實際上,與部門法結合起來一起復習是最能幫助初學者理解法理學的好辦法。因為法理學很多原理是從眾多部門法的共性中抽象出來的。比如法律是由法律規則、法律原則和法律概念三者共同構成的。以民法來舉例說明:
《民法通則》第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該條就是法律原則。
《民法通則》第30條,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該條就是法律概念。
《民法通則》第75條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該條就是法律規則。
在學習憲法、民法和刑法時候,如果能夠有意識的去運用法理學中學到的理論去思考部門法中的法律制度時,會發現自己是真正在學習法律了,并且對法理學的理解會越來越深刻。
三、與案例結合起來是運用法理學較為有效的方法
我們再來看法律規則、法律原則和法律概念。解釋一下法律規則適用中什么叫“全有或全無”,即法律規則的適用要么適用,要么不適用,要么適用這條規則,要么適用另一條規則,不可能同時適用兩條規則。就像踢球一樣,這個球要么踢進球門,要么沒有踢進球門,不存在第三種可能。而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具有不同的“強度”,而且這些不同的甚至沖突的原則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當兩個原則在具體的個案中沖突時,法官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有關背景在不同原則間作出權衡,強度較高的原則對該案件的裁決具有指導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則并不因此無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當然,在權衡原則的強度時,有些原則自始就是最強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則,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它們往往被稱為“帝王條款”。我舉這樣一個例子,甲雇乙修房子,結果汶川地震,乙沒有辦法繼續修下去,甲要不要付乙報酬呢。我們去翻民法典,可能會找到這樣的法條: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不得要求支付合同報酬,但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義務的除外。也就是說我們可以直接適用這樣的規則來處理這個案子。但法律原則卻可能是這樣的,一方面誠實信用原則,乙已經善良地履行合同,甲也應當支付一定報酬;一方面合同責任的無過錯原則,即沒有履行合同就不能要求報償。這時候兩個原則就交織在同一個事例中。以最強的法律原則來對案件進行裁決。但要注意,當有明確的法律規則可以裁判時,就不考慮法律原則了。
四、法律關系是法律最根本的內容
法律關系是法律最本質的內容,無論憲法、民法、還是刑法或者其他部門法,都是規范法律關系的,所以抓住了法律關系,法理學就學好了一半。下面是法律關系的分類,請一定理解并學會運用:
1、按法律關系所體現的社會內容
(1) 基本法律關系,是由憲法或憲法性法律文件所確認或創立的,包括公民與國家、國家機構之間、中央與地方、民族之間、所有制關系和分配關系。注意:無公民與公民
(2) 普通法律關系,是依據憲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法律關系中大部分是普通法律關系。
(3) 訴訟法律關系,是依據訴訟法律規范而形成的,存在于在訴訟程序中出現的各司法機關之間,各訴訟參與人之間,各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之間。
2、按照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是否平等
(1) 平權型法律關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以民事按照法律關系最為典型。
(2) 隸屬型法律關系,存在于具有職務關系的上、下級之間,也存在于國家機構和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各種主體之間,絕大部分行政法律關系屬于隸屬型法律關系
3、按法律關系主體是否完全特定化
(1) 絕對法律關系,指的是權利主體特定而義務主體不特定的法律關系,以“一個人對一切人”的形式表現出來。
(2) 相對法律關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權利主體和特定的義務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以“某個人對某個人”的形式表現出來。
4、根據法律關系產生的依據、作用和實現規范的內容不同
(1) 調整性法律關系,是基于人們的合法行為產生的、發揮法的調整作用的法律關系,如各種民事法律關系、行政合同關系等。
(2) 保護性法律關系,是由于違法行為而產生的、旨在恢復破壞的權利和秩序的法律關系,如刑事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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