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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語是一種比較特殊的英語文體,有其自身的特點,它在詞語、詞義、專業用語以及表達方式等方面有別于普通英語。根據我的學習與研究體會,法律英語語言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點:
1. 用詞比較準確。這一點在英語介詞的使用上體現得尤為明顯。不同的介詞表示不同的意義,不可像在日常英語中隨意使用,否則可能會引起法律糾紛。
2. 用詞比較正式、拘謹。比如,不用before而用prior,不用but而用provided that,不用after而用sequent,不用tell而用advise,不用begin或start而用commence,不用use而用employ,不用according to而用in accordance with,不用show而用demonstrate,等等。
3. 大量使用外來詞語,特別是拉丁詞語。比如,de facto(事實上的),in re(關于),inter alia(除了別的因素以外;特別),alibi(不在犯罪現場),bona fide(真正的,真誠的),quasi(好像;準),per se(自身), ad hoc(專門的;專門地),等等。
4. 使用具有不同意義的常用詞。比如,action(訴訟),avoid(取消),consideration(對價),execute(簽署),prejudice(損害),save(除了,除……外),serve(送達),said(上述,該),minor(未成年)或major(已成年),instrument(法律文件),等等。
5. 經常使用古英語和中古英語。古英語(Old English)是公元約1100年以前的英語,中古英語(Middle English)則是公元約1100年至1500年間的英語。這一點主要體現在大量使用以here, there和where與介詞合成的詞,比如,hereafter,herein,hereunder,hereafter,thereto,whereby,wherein,等等。
6. 使用法律術語和行話、套話。比如,burden of proof(舉證責任),cause of action(案由),letters patent(專利證書),negotiable instrument(流通票據),reasonable doubt(合理的懷疑),contributory negligence(與有過失),等等。
7. 有意使用模糊語言。這主要用于不愿肯定地表示自己立場與觀點、表示禮貌和對他人的尊重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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