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系某派出所所長。一日,甲接到群眾舉報,稱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老大要率眾弟兄與另一犯罪團伙械斗。 甲聽后認為該老大平時對自己畢恭畢敬,認為他們不可能在自己的轄區械斗,即未采取措施。數日后,械斗發生,雙方數十人受重傷。對甲的行為,應如何處罰?
A.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處罰
B.以玩忽職守罪處罰
C.以濫用職權罪處罰
D.不構成犯罪
答案:B
解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玩忽職守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行使職權、超越職權范圍或者違反職權行使程序, 實施職務行為, 致使公共財產、 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有包庇、縱容的行為。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 玩忽職守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 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務。濫用職權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法行使職權。本案中,甲雖得知黑社會性質組織準備鬧事,但出于過于自信而未采取預防措施,最終導致嚴重后果,應以玩忽職守罪處罰。
2.中國公民李某在美國強奸了中國公民黃某(女),被美國法院以強奸罪追究了刑事責任,李某回到中國后,以中國法院應該如何處理?
A.不受該外國法院判決約束,仍然可以依照我國刑法追究
B.鑒于李某在外國已受過刑罰處罰,應當免除刑罰處罰
C.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約束,不能依照中國刑法在進行追究
D.鑒于李某在國外已受到刑罰處罰,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答案:AD
刑法第十條,凡在中華任命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經過外國審判,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國外已受過刑罰處罰的,惡意免除或減輕處罰。
3.簡述我國刑法中數罪并罰原則的特點及基本適用規則。
答:我國數罪并罰原則的特點:按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我國確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并科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全面兼采各種數罪并罰原則,包括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并科原則。
二是所采用的各種原則均無普遍適用效力,每一原則僅適用于特定的刑種。即依據刑法的規定,吸收原則只適用于死刑和無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則只適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種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則只適用于附加刑。
三是限制加重原則居于主導地位,吸收原則和并科原則處于輔助或次要地位。
四是吸收原則和限制加重原則的適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則的效力相對獨立,不影響其他原則的適用。
4.簡述受賄罪與貪污罪的區別。
答:受賄罪與貪污罪都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牟利犯罪,都具有瀆職性與貪利性的雙重特色。其主要區別是:
(1)犯罪主體的范圍有所不同。受賄罪僅限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還包括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犯罪目的的內容不同。貪污罪在主觀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為目的;受賄罪在主觀上則表現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單位的公私財物為目的。
(3)行為對象不同。貪污罪的行為對象是公共財物;受賄罪的對象既包括公共財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財物。
(4)行為方式不同。貪污罪使用侵吞、竊取、騙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受賄罪則是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5.下列做法中不違背罪刑法定罪原則要求的是:
A.重法效力溯及既往
B.法律規定不確定的刑罰
C.適用行為后的輕法
D.使用類推解釋
[答案] C
1.依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可撤銷婚姻的撤銷事由是
A. 重婚
B. 未到法定婚齡
C. 因欺詐而結婚
D. 因脅迫而結婚 答案:D。選項AB,根據婚姻法第10條,屬于婚姻無效事由。選項D根據第11條屬于可撤銷婚姻的撤銷事由。至于選項C,不影響婚姻效力。特別注意,對選項C不能適用《合同法》第54條第2款的規定而認為屬于撤銷事由,因為合同法不適用于婚姻關系(合同法第2條第2款)。因欺詐而結婚,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3項,婚姻無效;但是婚姻法第10條并未將此規定為無效事由。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因欺詐而結婚的,不影響婚姻效力。
2.簡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特征。
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構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人民法院發生的有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3)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指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當事人。(4)本罪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有義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3.張某、李某經共謀后于深夜持刀進入一狹窄小巷搶劫。張某叫李某把住街口,自己進入小巷搶劫了一婦女2000元。張某與李某會合后對李說:“什么也沒搶著,這婦女身上一分錢也沒有。”李某信以為真。張某、李某的行為:
A. 張某、李某均構成搶劫罪既遂
B.張某構成搶劫罪,李某不構成犯罪
C.張某構成搶劫罪既遂,李某構成搶劫罪未遂
D.張某、李某均構成搶劫罪未遂
答案:A
4.某外貿公司在繳納了100萬元的稅款后,采取虛報出口的手段,騙得稅務機關退稅180萬元,后被查獲。對該公司應如何處理?
A.以偷稅罪處理
B.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理
C.其中的100萬元按偷稅罪處理,余下的80萬元按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理
D.其中的100萬元按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理,余下的80萬元按偷稅罪處理
答案:D
解析:偷稅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申報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行為。本題中外貿公司采取虛假的申報手段,目的是為了不繳應繳納的100萬元稅款,因此外貿公司對該100萬元構成偷稅罪。
騙取出口退稅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條)是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對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數額較大的出口退稅款;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而故意實施該行為,其目的在于不法占有國家出口退稅款。本題中外貿公司采取了虛報出口的手段,在客觀方面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按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理的退稅款額應是180萬元減去偷稅款100萬元,即80萬元。
本題中外貿公司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偷稅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兩個罪名,應實行數罪并罰。
5.王某利用計算機知識獲取某公司上網賬號和密碼后,以每3個月100元的價格出售上網賬號和密碼,從中獲利5000元,給該公司造成4萬元的損失。對此,下列哪個說法是正確的?
A.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盜竊數額為5000元
B.王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詐騙數額為5000元
C.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盜竊數額為4萬元
D.王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詐騙數額為4萬元
答案:C
解析:盜竊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同時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即對利用電腦進行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活動的,分別按照金融詐騙罪、盜竊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本題中王某秘密竊取了某公司的上網賬號和密碼后予以出售,給該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其行為符合該條的規定,構成盜竊罪,故可排除選項B、D。
本題還考查了被盜財物數額的計算標準的知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對被盜財物只計算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計算被盜財物的實際價格,不是指盜竊犯低價銷贓的價格。因此對于王某的盜竊數額,應按照給公司造成的4萬元損失計算。故可排除選項A。
1.下列有關主犯、從犯、脅從犯的說法,哪些是錯誤的?
A.脅從犯是指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從犯而沒有主犯
D.對于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刑法總則有關主犯、從犯、脅從犯的知識。
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犯罪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這里需要區分的是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根據刑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首要分子分為兩類:一是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為在犯罪集團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在聚眾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原則上也可以認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眾犯罪并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如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時),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當然無所謂主犯。據此,選項B說法正確。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是相對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須二人以上)沒有從犯的現象是存在的,而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的現象則不可能存在。故選項C說法正確。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于對具體案件中的從犯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抑或是免除處罰,應根據共同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從犯本人所起作用的程度來予以確定,刑法并未規定要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故選項D說法錯誤。
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的威脅下不完全自愿地參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其中的“情節”主要是指被脅迫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選項A的錯誤在于刑法只規定了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而沒有規定“被誘騙”參加犯罪也屬于脅從犯的情形。
由本題可以看出司法考試出題的趨向之一是對某一章節所涉及內容進行綜合性的考查,這樣就對考生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考生在復習時既要做宏觀上整體框架把握,又要注意細節性規定。
2.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借到M國探親的機會滯留不歸。一年后甲受雇于N國的一個專門收集有關中國軍事情報的間諜組織,隨后受該組織的指派潛回中國,找到其在某軍區參謀部工作的戰友乙,以1萬美元的價格從乙手中購買了3份軍事機密材料。對甲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A.以叛逃罪論處
B.以叛逃罪和間諜罪論處
C.以間諜罪論處
D.以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論處
答案:C
解析:叛逃罪(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掌握了國家秘密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的行為。本題中甲是借到M國探親的機會滯留不歸,而不是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因此不構成本罪。由此可排除選項A、B。
間諜罪(刑法第一百一十條)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三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一是參加間諜組織充當間諜;二是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在我國進行間諜活動;三是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本題中甲參加了N國的間諜組織,并接受組織任務到我國境內進行間諜活動,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是指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軍人,這是與間諜罪的重要區別。本題中甲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故在犯罪主體要件上即不構成本罪。由此可排除選項D。
3.簡述緩刑的概念、種類和使用條件。
答案:
(1)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的執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2)一般緩刑的適用條件: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戰時緩刑的適用條件:時間必須是在戰時;對象只能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軍人:根據是在戰爭條件下宣告緩刑沒有現實危險。
4.李某花8000元錢從人販子手中收買了婦女鐘某,強行發生關系之后,又轉手以10000元的價格賣給他人。王某的行為構成 ( )。(單選)
A.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與****罪
B. ****罪
C.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D. 拐賣婦女罪
答案:《刑法》第240條第1款第3項,在拐賣婦女過程中****被拐賣婦女的,作為拐賣婦女罪的加重處罰情節,而不單獨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因此選D。
5.甲男與乙女于某日中午公開在某公園內發生性關系,引起游客的極大憤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對甲、乙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A.聚眾淫穢罪
B.組織淫穢表演罪
C.尋釁滋事罪
D.無罪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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